(2015)老民初字第988號
——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2015-8-17)
(2015)老民初字第988號
原告:秦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秦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未按規定向本院預交訴訟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判員 姬玲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潔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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