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896號
——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2015-8-19)
(2015)瀍民初字第896號
原告趙某甲,男,滿族,1961年4月18日生,住本區。
被告李某某,女,滿族,現年83歲,住本區。
被告趙某乙,男,滿族,現年60歲,住本區。
被告趙某丙,男,滿族,1958年7月25日,現住北京市通州區。
被告趙某丁,女,滿族,現年35歲,現住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甲訴被告李某某、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甲申請撤訴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甲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趙某甲自愿負擔。
審 判 員 魏 奇 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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