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54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4-3-13)
(2014)新民初字第254號
原告薛某某,女,漢族。
被告段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薛某某與被告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薛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薛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薛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薛某某負擔。
審判員 孫運濤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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