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77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新民初字第1577號
原告郭某某,女,漢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郭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郭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郭某某在訴訟中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負擔。
審判員 尚少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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