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75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7-2)
(2014)新民初字第1375號
原告劉某,女,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公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劉某與王某某經人介紹于1996年7月相識,認識后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僅僅見了幾次面,便于1996年11月1日在湛河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1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甲。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王某某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劉某經常惡言惡語,對劉某的日常生活不聞不問。雙方因此問題多次發生爭吵,王某某從此以后就常年在外生活,劉某與王某某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劉某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劉某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婚后,劉某與王某某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為了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劉某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與王某某離婚;婚生女王某甲由劉某撫養,劉某自擔撫養費;訴訟費由王某某承擔。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劉某與王某某1997年經人介紹認識,1997年10月舉證結婚儀式,1996年11月1日在湛河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1年3月17日生育一女王某甲。雙方均為初婚,婚后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王某某自2012年起就一直杳無音信了。現劉某以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上述事實由劉某提供的結婚證、證人陳某及楊某某的當庭證言及庭審筆錄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劉某與王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婚前交往時間較短即草率結婚,婚姻基礎較差。證人陳某及楊某某均證實王某某自2012年起就一直杳無音信,足以認定夫妻雙方長期分居,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并無和好的可能,故對劉某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雙方婚生女王某甲的撫養問題,因王某某自2012年就一直杳無音信,故由其母親劉某撫養比較合適。因劉某自愿自擔撫養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劉某與王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王某甲由劉某撫養,劉某自擔撫養費。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運濤
審 判 員 王煥麗
人民陪審員 郭愛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馬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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