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907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5-25)
(2014)新民初字第907號
原告師某某,男,漢族。
被告侯某某,男,漢族。
被告樊某某,女,漢族。
第三人河南佳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新華區。
法定代表人關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漢族。
原告師某某與被告侯某某、樊某某、河南佳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師某某、第三人河南佳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侯某某、樊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師某某訴稱,師某某與侯某某、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書,確認雙方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有效,該判決書已經生效。由于當時該房屋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不具備過戶的條件,法院未予處理。2014年月份,侯某某與樊某某二轉讓的由第三人河南佳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佳田o塞納城”已經具備了辦理房產證的條件,且絕大多數購房人已經積極的辦理了房產證。而侯某某和樊某某至今未辦理房產證,更沒有履行《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辦理房產證及為師某某辦理變更登記義務。師某某只能再次提起訴訟,并履行為師某某辦理房產證過戶登記義務。侯某某和樊某某辦理房產證及為原告辦理變更登記過程中,無法脫離第三人河南佳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協助。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師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侯某某、樊某某辦理佳田塞納城雅苑小區X號樓X單元一、二層房屋房產證并為師某某辦理佳田塞納城雅苑小區X號樓X單元一、二層房屋過戶手續;判令第三人河南佳田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協助義務;訴訟費由侯某某、樊某某承擔。
侯某某、樊某某未到庭,未有答辯意見。
河南佳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無意見,我公司愿意協助侯某某、樊某某辦理佳田塞納城雅苑小區X號樓X單元一、二層房屋房產證及師某某與侯某某、樊某某的佳田塞納城雅苑小區X號樓X單元一、二層房屋房屋過戶手續。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6日,甲方侯某某、樊某某與乙方師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約定“甲方有佳田·塞納城雅苑小區X號樓一、二層的房屋一套,面積265平方米(包括車庫),戶主樊某某,配偶侯某某于2012年3月6日以150萬元的價格賣給乙方。一、甲方保證房產證取得后于十個工作日內過戶給乙方;二、甲方無論與外界有任何經濟糾紛,均與此套房屋無關。從即日起此套房屋以前的水、電、物業管理費由甲方承擔;三、甲方將房屋購買合同、房屋備案合同和房產公司收據全部交給乙方;四、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購房款;五、如有甲方違反合約,造成乙方損失的,包賠乙方購房款總金額的50%的損失。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當日侯某某、樊某某為師某某出具了收條,內容“今收到師某某購房款壹佰伍拾萬元整。備注佳田塞納城雅苑X號樓一、二層”。現師某某已占有該房,但侯某某、樊某某未為師某某辦理過戶,且未將其購房合同、購房款收據交付給師某某。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樊某某從河南佳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購買的商品房,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在平頂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備案號第410400201005280XXX號,但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014年5月31日,河南佳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發通知,通知佳田塞納城小區業主攜帶身份證原件、購房合同原件、購房發票原件、維修基金發票原件、配套票收據及交過費用的所有票據原件自2014年6月1日起到佳田國際大廈23樓銷售部辦理個人房產證相關手續。
以上事實,由房屋買賣協議、收條、(2013)新民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書、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樊某某、侯某某與師某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系有效協議。師某某要求侯某某、樊某某辦理佳田塞納城雅苑小區X號樓X單元一、二層房屋房產證并為師某某辦理佳田塞納城雅苑小區X號樓X單元一、二層房屋過戶手續,系侯某某、樊某某應盡的合同義務,因該房已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條件,故師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師某某要求第三人河南佳田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協助義務,因侯某某、樊某某辦理佳田塞納城雅苑小區X號樓X單元一、二層房屋房產證并為師某某辦理佳田塞納城雅苑小區X號樓X單元一、二層房屋過戶手續離不開河南佳田集團有限公司的協助,故師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樊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雙方合同約定為師某某辦理佳田塞納城雅苑小區X號樓X單元一、二層房屋過戶手續。
二、河南佳田集團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項的協助義務。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侯某某、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運濤
審 判 員 王煥麗
人民陪審員 郭愛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馬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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