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85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4-7)
(2014)新民初字第1385號
原告衛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漢族。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
原告衛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衛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衛某某訴稱,衛某某與張某某經人介紹達成《購房協議》。協議載明:“甲方張某某住房新建路XX號院X號樓,現將住房轉賣給衛某某。經雙方同意,房價肆萬伍仟元(45000),已支付給張某某40000元,下余的5000元等住房證辦妥,一手交余款,一手交住房證”。自衛某某與張某某協議達成之日,衛某某已履行協議,并于2005年9月18日付款入住該房。幾年來,衛某某數次同張某某協商要求協助衛某某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均無果,張某某拖延至今不給辦理。故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效力,要求張某某協助衛某某辦理位于平頂山市新華區新建路xx號院x號樓房產過戶手續。
張某某未到庭,未有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5年9月18日,衛某某與張某某簽訂了協議書一份:“購房協議,甲方:張某某住房新建路XX號院X號樓,現將住房轉賣給魏某某。經雙方同意,房價肆萬伍仟元(45000),現收房款肆萬元整,欠伍仟元整,余款等住房證辦妥,一手交余款,一手交住房證,以此為證。過戶費甲方30%,乙方70%。甲方:張某某,乙方:魏某某,2005.9.18號”。協議簽訂之后,衛某某已按協議約定支付了張某某40000元,并且衛某某開始在購買的新建路XX號院X號樓居住至今。2006年1月17日,平頂山市房產管理局為該房屋發放了房屋所有權人為買文平的房產證。2004年11月30日,張某某與買文平在平頂山市新華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上第一條載明“房子歸其妻,女兒由其妻撫養,女兒繼承房產。新建路XX號院X樓X號”。現衛某某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效力,要求張某某協助衛某某辦理位于平頂山市新華區新建路XX號院X號樓房產過戶手續。
上述事實由衛某某提供的身份證、戶口本、購房協議、離婚協議書、房屋所有權證存根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衛某某與張某某于2005年9月18日簽訂購房協議,約定將位于新建路XX號院X號樓的房屋作價45000元賣于衛某某,雙方系真實意思表示,衛某某已按協議約定支付了張某某40000元,張某某將房屋交付給了衛某某,且衛某某在協議簽訂之后就一直在該房屋居住。雖然房屋產權證上登記所有人為買文平,但買文平與張某某于2004年11月30日在平頂山市新華區民政局協議離婚時已約定將新建路XX號院X樓X號房子歸其妻張某某,張某某有權利對該房屋進行買賣。故對衛某某要求張某某協助辦理過戶的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衛某某與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二、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張某某5000元。
三、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衛某某辦理位于新華區新建路xx號院x號樓房屋的過戶手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運濤
審 判 員 王煥麗
人民陪審員 郭愛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尚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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