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19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新民初字第819號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
被告胡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未依照法律規定繳納案件受理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長 閆興斌
審 判 員 王 芳
人民陪審員 郭愛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耿璽鴻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