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340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2015-8-19)
(2015)湛民一初字第340號
原告郭男某,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宋女某,女,1956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男某與被告宋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男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自愿撤回對被告宋女某的起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rèn)為,原告郭男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郭男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男某負(fù)擔(dān)。
代理審判員 焦俊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許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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