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36號
——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15-8-28)
(2015)舞民初字第936號
原告彭某x,女,1980年7月15日生,漢族,住舞鋼市。
被告張某x,男,1980年6月15日生,漢族,住舞鋼市。
原告彭某x訴被告張某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x經傳票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說明理由。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4年12月1日,原、被告在舞鋼市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成為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張某某,現年10歲。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二人經常因為一些生活瑣事生氣、吵架,無法共同生活。二人毫無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張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成年;夫妻共同財產依法處理。
被告張某x在法律規定期間內未提交答辯狀,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04年12月1日在舞鋼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于2005年8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張某某。原告稱婚前婚后夫妻感情還可以,平時原、被告雙方共同照顧撫養兒子。原告稱起訴被告離婚主要是因為被告經常賭博,但原告當庭對此并無證據證明,亦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原告無證據證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從維護穩定的家庭關系,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給原、被告一個和好的機會,為此,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彭某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彭某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孟曉輝
代理審判員 谷聰一
人民陪審員 周亞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振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