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02號
——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15-9-18)
(2015)舞民初字第1002號
原告朱某某(曾用名朱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會麗,舞鋼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漢族。
原告朱某某訴被告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張英黎獨任審理。于201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會麗,被告何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1990年1月10日在舞鋼市廟街鄉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后育有兩個女兒,現均已長大成年并出嫁。被告性情古怪、脾氣暴躁,稍有不如意就對原告非打即罵。二十多年原告飽受折磨。以前考慮到女兒小,沒敢提離婚,現在女兒均已成年并成家。為了擺脫被告,2011年原告外出打工,與被告分居至今。這期間,雙方感情沒有任何改善,被告不但不思悔改,甚至辱罵原告的母親,兩人的婚姻關系已名存實亡。現原告起訴要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何某某辯稱:答辯人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分割財產。原被告從小就認識,一起長大,婚姻也不是父母包辦的。原告說從結婚到現在飽受折磨不屬實。原被告以前關系很不錯,村上的干部出的有證據。原被告就是從2012年打工后才發生的矛盾,原告2014年前沒有提出離婚的事。原告是打工期間有外遇,為此我們也吵過、打過,但是我還是對原告進行說服教育,答辯人現在身上有殘疾,答辯人不同意和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月10日在舞鋼市廟街鄉婚姻登記結關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都已成年。原告以被告性格古怪、脾氣暴躁,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為由,請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并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以夫妻感情沒有達到破裂程度,被告還想和原告過下等為由,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經庭審質證的婚姻登記證明在卷為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照顧。日常生活中應多溝通,多協商,共同創造美好生活,珍惜來之不易的婚姻。任何一方在生活中僅以自我為中心,不考慮對方感受的行為都是對婚姻和家庭不負責任的表現。本案中,被告以夫妻感情一直不錯、被告仍想與原告繼續過下去等為由,不同意離婚;原告以被告性格暴躁、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原被告確實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請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但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從事實和法律衡量,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但與此同時也告誡雙方,原告離婚的請求表明原被告雙方存在一定的婚姻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存在一定的危機;原被告應以本次不準予雙方離婚為和好的契機,積極查找自身過錯,以更恰當、更理性的方式處理夫妻關系,維護家庭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朱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英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栗彩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