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72號
——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舞民初字第972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
被告:宋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原告未能按開庭傳票確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參加訴訟,應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田松景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孫 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