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266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汝民初字第2266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岑某某,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岑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岑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申請撤回起訴是原告對其民事訴訟權(quán)益的行使與處分,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dān)。
代理審判員 高向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郭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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