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263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汝民初字第2263號
原告高某某,女,1988年8月24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尚某某,男,1987年6月5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某訴被告尚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尚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已的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本院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對被告尚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郭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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