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42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汝民初字第1342號
原告焦某某,男,漢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任某某,女,漢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焦某某訴被告任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任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已的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本院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焦某某撤回對被告任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李俊杰
代理審判員 高向鵬
人民陪審員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朱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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