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10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汝民初字第1510號
原告陳甲,女,漢族,1990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萬順,系河南神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甲,男,漢族,1989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甲與被告趙甲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趙甲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甲撤回對被告趙甲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甲負擔。
審 判 長 黃汝敏
審 判 員 岳源超
人民陪審員 張俊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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