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59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8-14)
(2015)汝民初字第1759號
原告王某,女,漢族,1984年6月17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何某,男,漢族,1982年7月28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何某離婚糾紛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達了開庭傳票,定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九時開庭,原告王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李國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紅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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