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397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9-30)
(2015)葉民初字第1397號
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黃某某,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審理中王某某提出了撤訴申請。本院對王某某的撤訴申請進行了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50元。
審判員 張亞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顧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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