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122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葉民初字第1122號
原告張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呂某某,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呂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劉振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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