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458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葉民初字第458號
原告賈某某,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羅某某,女,1970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賈某某訴被告羅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賈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賈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賈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修軍旗
審 判 員 劉振濤
人民陪審員 程耀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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