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185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葉民初字第1185號
原告韓某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聶文來,葉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漢族。
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由審判員王會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聶文來,被告劉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5年7月15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于2006年2月7日生育長子,取名韓昆某,2009年10月22日生育次子,取名韓慶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經常因瑣事生氣、打架,并于2012年春節起分居至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準予原、被告離婚;2、婚生長、次子均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3、婚后債務共同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訴狀所述不實,我們并沒有生氣、吵架。被告并非不撫養孩子,而是外出打工賺錢。我同意離婚,但是我要求生子均由原告撫養,撫養費自行負擔。此外,原告必須支付給我15萬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15日登記結婚;2006年2月7日生育長子,取名韓昆某;2009年10月22日生育次子,取名韓慶某;2013年2月13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葉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葉縣法院經審理后作出(2014)葉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2015年8月2日,葉縣仙臺鎮韓莊寺村村委出具證明,顯示原、被告于2012年春節后,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并經村委會調解無果。現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請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原告放棄關于共同債務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系。2014年2月韓某某以感情不和為由曾起訴離婚,法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后,雙方感情仍未復合且繼續分居至今,同時,根據其所在村委會所出具的證明,雙方分居已逾兩年,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關于子女撫養,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原則及雙方經濟狀況,以長子韓昆某由原告撫養,次子韓慶某由被告撫養為宜;關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支付15萬元的答辯意見,因其未提供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生活幫助或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二、生子韓昆某由原告撫養,生子韓慶某由被告撫養,撫養費均由撫養一方自行負擔(待其子長有識別能力時,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韓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于上訴期間內交納上訴費,未按時交納上訴費的,視為撤回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會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張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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