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1419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葉民初字第1419號
原告胡某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任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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