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郟民初字第1321號
——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郟民初字第1321號
原告杜某某,女,1980年12月18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翟某某,男,1980年3月15日生,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杜某某與被告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杜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杜某某申請撤訴,是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杜某某撤回對翟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杜某某負擔。
審判員 趙紅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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