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818號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長民初字第2818號
原告陳某甲。
被告陳某乙。
原告陳某甲訴被告陳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陳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陳某甲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陳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陳某甲承擔。
審 判 員 邢海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 王 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