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507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封民初字第2507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
被告:高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高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郭建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金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