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130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封民初字第2130號
原告:張某甲。
被告:張某乙。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訴被告張某乙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已交納)
審 判 長 曹永彬
審 判 員 童永奎
代審判員 李孝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陳鵬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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