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衛民初字第527號
——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2015-8-18)
(2015)衛民初字第527號
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河南恒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衛輝市太公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原告秦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08年底典禮并同居生活,2012年領取結婚證,2010年10月25日生育女兒張某甲,2012年8月27日生育兒子張某乙。因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共同生活期間發現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常為一點小事發生爭執,感情日益淡薄,被告的家人也常指責原告。2014年7月,雙方又發生激烈沖突,為此原告對這場婚姻已徹底失去信心并與被告分居,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奈原告特訴至法院,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兒張某甲、兒子張某乙由原告撫養,原告的婚前財產歸原告所有,共同財產合理分割。
被告辯稱:雙方情投意合,感情很深,未領結婚證便同居生活了。隨著女兒、兒子的出生,雙方的感情更加牢固。婚后從未吵過架,更談不上動手毆打。因此堅決不同意離婚,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08年底典禮同居生活,2010年10月25日生育女兒張某甲,2012年8月27日生育兒子張某乙。2012年2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因故發生矛盾,致原告秦某訴至本院,要求離婚,撫養子女,分割財產。
本院認為,原告秦某要求離婚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張某表示不同意離婚,考慮到雙方育有一子一女,完整的家庭對子女成長有利,故以不準離婚為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秦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成勇
審判員 王尚順
陪審員 原 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閆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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