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278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1-9)
(2015)延民保字第278號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楊某某。
2015年10月22日14時許,在省道307線延津縣東屯鎮小屯路口處,楊某某駕駛豫GXXXXX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延津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延公交認字(2015)第3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楊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2、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為保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申請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楊某某駕駛的豫GXXXXX號小型轎車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楊某某駕駛的豫GXXXXX號小型轎車予以扣押。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張長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袁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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