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210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延民二初字第210號
原告薛九功。
被告任傳斌。
原告薛九功訴被告任傳斌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薛九功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九功承擔。
審判員 姜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齊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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