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237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8-20)
(2015)延民初字第1237號
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曉禹,河南思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文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曉禹、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原告最初不同意與被告結婚,但由于原告親屬的原因,雙方于1989年舉行了結婚典禮。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因性格不和,感情不穩定,經常發生爭吵,甚至肢體沖突。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兒子歸原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負擔;婚后財產平均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某辯稱:未到離婚程度,不同意離婚。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根據庭審調查,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XXXX年XX月XX日舉行了結婚典禮儀式,原告稱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已遺失,被告予以認可。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兒子楊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兒楊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二人婚后因家務瑣事有生氣現象,現原告來院起訴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和諧、美滿的婚姻關系依靠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經營,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應當相互尊重,多進行交流。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雖發生些矛盾,但不至于達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只要今后雙方互諒互讓,相互尊重,多加強溝通交流,還是有望和好的,庭審中原告要求離婚,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文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來玉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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