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291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延民二初字第291號
原告呂某,男,漢族。
被告翟某某,男,漢族。
原告呂某訴被告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東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翟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翟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在原告處借款20000元,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未還。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0000元。
被告翟某某未答辯。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2015年4月13日被告翟某某給原告出具的欠條一份,證明被告翟某某欠原告呂某款20000元。
被告翟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結合庭審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15年4月13日,被告翟某某在原告呂某處借款20000元,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未還。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翟某某欠原告呂某款20000元,有被告所立欠條為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要求被告翟某某償還借款2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因被告翟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翟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呂某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翟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東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亞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