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220號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孟民西初字第00220號
原告陳某某,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趙某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經本院調解雙方和好,原告申請現撤回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
審判員 薛自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張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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