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68號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8-24)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68號
原告徐某某,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
被告劉某某,男,1987年02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原告徐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口頭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 王江波
審判員 原魁星
審判員 毛方周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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