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27號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27號
原告張某甲(又名張某某),女,1974年11月22日生,漢族,住沁陽市。
被告張某乙,男,1970年12月31日生,漢族,住沁陽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訴被告張某乙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甲于2015年9月9日以被告張某乙下落不明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dāng)。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fù)擔(dān)。
審判員 訾東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張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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