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16號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16號
原告陳某某,女。
被告張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張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2015年8月21日原告陳某某以證據不足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申請撤訴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員 楊媛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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