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1587號
——河南省浚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浚民初字第1587號
原告陳xx,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利朝,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申xx,男,1972年7月9日出生。
原告陳xx與被告申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愛華獨任審理,于2015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陳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利朝、被告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我與被告1993年12月20日登記結婚,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整日因家中小事與我發生爭吵,2005年因為被告有外遇,我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被告寫下保證書后和好,令我氣憤的是2015年被告又有外遇,2015年5月份別人找到家說被告不道德的行為,被告的行為讓我無法在被告家生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依法判決我與被告離婚,撫養女孩申x瑩,不要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申xx辯稱:我不同意離婚,也不承擔訴訟費。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2、原、被告子女狀況及由誰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原告陳xx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及被告申xx的質證意見有:
結婚證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關系。
被告申xx無異議。
戶口本復印件4張(經核對一致)。用于證明原、被告
及申x瑩的身份信息。
被告申xx無異議
三、保證書、協議書各一份。用于證明2005年感情不和鬧過離婚的情況。
被告申xx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陳xx提供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且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申xx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庭審調查,依據當事人的陳述、訴辯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陳xx與被告申xx于1993年12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共養育三個孩子,長女申x瑩,1999年11月22日出生,長子申x,2008年9月10日出生,次女申慧x,2012年4月11日出生,現均隨被告申xx共同生活。2015年5月12日,原、被告發生爭執,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原告陳xx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申xx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并共同養育三個孩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礎。為穩定其婚姻家庭關系,促使雙方和好,并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以不準原告陳xx與被告申xx離婚為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陳xx與被告申xx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愛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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