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1566號
——河南省浚縣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浚民初字第1566號
原告劉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小明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我和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月29日在浚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沒有較好的婚姻感情基礎,婚后也未建立起較好的夫妻感情。2011年6月11日,被告跟我吵架后離家出走,至今分居已經2年有余。我和被告的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請求依法判決我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進行答辯的權利。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實是: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的質證意見及本院認證意見:
1、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1月29日在浚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2、王某某的日記記錄。證明被告與原告沒有感情,不愿意跟原告在一起共同生活。
3、證人陳某甲、陳某乙的當庭證言。證明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之久。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進行質證的權利。
對原告證據的分析與認定:證據1系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證,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3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從2012年農歷5月份開始分居生活至今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某未提供證據。
依據庭審調查情況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于2010年1月29日在浚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沒有較好的婚姻感情基礎,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農歷5月份,原、被告雙方發生吵架后致使原告離家出走,至今未回,分居已經三年有余。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某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從2012年農歷5月份至今一直分居生活長達三年多,可以看出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劉某要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小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 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