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1458號
——河南省浚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浚民初字第1458號
原告王某某,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柴某某,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柴某某探望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愛華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柴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同居期間于2013年9月12日生育一個女兒王XX,后經浚縣人民法院判決,王XX歸被告撫養。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孩子都被拒絕,原告和家人都很想念孩子。請求依法判令原告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周末兩天把孩子帶回原告家。
被告柴某某辯稱:我沒有不讓原告看孩子,主要是原告天天找人在我村轉,所以沒有讓他看。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主張探望孩子,具體以何種方式,什么時間探望為宜。
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柴某某均未提供證據。
根據庭審調查情況,本案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柴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典禮儀式后開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兒王XX。2015年6月2日,浚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浚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判決非婚生女王XX暫隨原告柴某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2015年7月20日,原告因探望權起訴來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應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兒王XX與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為父親,有權探望王XX。現雙方對原告探望權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有不同意見,本院本著既要考慮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兒同父親的溝通交流,減輕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關系而帶來的家庭破碎感。本著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長,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時至下午17時探望女兒王XX一次,被告柴某某應予以協助。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愛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王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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