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濱民初字第2093號
——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淇濱民初字第2093號
原告劉某某,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陳某某,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溫 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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