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700號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濮民初字第2700號
原告:張某,女,漢族。
被告:郭某,男,漢族。
原告張某訴被告郭某離婚糾紛一案,在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經審查此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 劉 世 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喬德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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