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687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清民初字第1687號
原告:喬某某,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委托代理人:萬敬和,清豐縣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南省清豐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喬某某與被告高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喬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本院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原告喬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喬某某自愿撤回訴被告高某離婚糾紛一案的訴訟請求,是原告真實意思的表示,應(yīng)當(dāng)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喬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王旭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邵高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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