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義民初字第577號
——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義民初字第577號
原告景某,女,漢族。
被告黃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景某訴被告黃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景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告景某自愿承擔。
審判員 趙淑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徐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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