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900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禹民一初字第3900號
原告郝某某,女,生于1978年,住禹州市。
被告趙某某,男,生于1977年,住禹州市。
原告郝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依法撤回對被告趙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郝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郝某某撤回對被告趙某某的起訴。
審 判 長 巴秋鴿
審 判 員 魏艷芳
人民陪審員 黃培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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