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1064號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鄢民初字第1064號
原告寇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永立,鄢陵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趙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寇某訴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寇某申請撤訴,屬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寇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寇某負擔。
審 判 員 李暴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國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