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1064號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鄢民初字第1064號
原告寇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永立,鄢陵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趙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寇某訴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寇某申請撤訴,屬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寇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寇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員 李暴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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