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01270號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鄢民初字第01270號
原告郭某,男。
被告曹某,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與被告曹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葛志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趙珊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