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小字第80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8-26)
(2015)襄民小字第80號
原告:盛某紅,女,漢族,1965年12月29日生。
被告:李某山,男,漢族,47歲。
本院在審理原告盛某紅與被告李某山買賣合同一案中,原告盛某紅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付亞芳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盛某紅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某紅負擔。
審判員 曹惠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白曉燕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