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小字第34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襄民小字第34號
原告:楊某亮,男,漢族,1973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慶華,河南申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亮,男,漢族,1959年8月22日生。
原告楊某亮訴被告姜某亮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慶華、被告姜某亮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亮訴稱:2012年經與被告姜某亮協商,原告到襄城縣廣城和家園32號樓做電渣壓力焊工作,被告姜某亮分三次支付了原告工資12900元,下余5000元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還。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姜某亮支付原告楊某亮勞動報酬5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姜某亮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稱因襄城縣廣城和家園三期32號樓的項目經理劉志強拖欠被告及其他農民工工資一百多萬未付,故被告現在沒錢支付原告楊某亮的勞動報酬。
本院認為:被告姜某亮承認原告楊某亮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對原告楊某亮主張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形式要件完備,意思表達真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應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勞務后,被告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原告報酬,故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一百零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某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楊某亮勞動報酬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某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丁慧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新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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