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076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襄民初字第1076號
原告:黃某衛,男,漢族,1974年12月12日生。
被告:侯某克,男,漢族,1980年7月15日生。
被告:黃某丹,女,漢族,1980年9月24日生。
被告:黃某軍,男,1967年3月15日生。
原告黃某衛訴被告侯某克、黃某丹、黃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衛、被告黃某丹、黃某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侯某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衛訴稱:被告侯某克、黃某丹于2013年11月5日以做生意資金不足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出具借條一張,約定2014年2月15日歸還,被告黃某軍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口頭約定利息按月息4%計算。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歸還。故訴至法院,要求:1、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8000元(2013年11月5日至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5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計算至付款日止。2、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侯某克缺席未答辯。
被告黃某丹辯稱:我與侯某克系夫妻關系,原告所訴80000元借款是侯某克所借,我在借條上簽名并按指印屬實。我愿意承擔還款責任,但現在沒有錢,原告所訴利息我不清楚。
被告黃某軍辯稱:侯某克向原告借款80000元是我從中間介紹的,借款時我不在場,原告黃某衛找到我,讓我提供擔保,我只是在擔保人處簽名并按了指印,我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原告黃某衛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借據一份。證明:被告侯某克、黃某丹于202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黃某軍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
被告黃某丹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質證無異議。
被告黃某軍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借款屬實,但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侯某克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
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且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提供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
綜合以上有效證據,經庭審,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黃某衛與被告侯某克是鄰居,被告侯某克、黃某丹于2013年11月5日以做生意資金不足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雙方約定2014年2月15日歸還。被告侯某克、黃某丹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被告黃某軍在借條上擔保人處簽名并按指印。借條載明:“借款人:侯某克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足特向紫云鎮黃東村黃某衛借款80000元整,大寫捌萬元整,借款時間:2013年11月5日,還款時間2014年2月15號,到期一次性還清。到期如不歸還,造成經濟后果借款人自愿把家中豬廠汽車財物等所有財產歸黃某衛所有。擔保人:黃某軍自愿把家中廠房作為抵押,如到期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擔保人自愿把抵押的一切財物歸黃某衛所有。擔保人自愿承擔一切還款責任。此條不收回,長期有效。……借款人:侯某克黃某丹擔保人:黃某軍……2013年11月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5月21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80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侯某克與被告黃某丹系夫妻關系。在擔保期內原告黃某衛向被告黃某軍追要過借款。
原告黃某衛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我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襄民保字第48號民事裁定書,將被告黃某丹所有的位于襄城縣曙光路中段南側建筑面積為250.08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襄房權字第1008438號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侯某克、黃某丹向原告黃某衛借款80000元,被告黃某軍為該筆借款擔保屬實。被告給原告出具的借條,形式要件完備,意思表達真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應為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侯某克、黃某丹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條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被告黃某軍自愿在借條上擔保人處簽名并按指印,對簽字后產生的保證效力應是明知的。原告在保證期間內要求其依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某軍辯稱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原告所提供的借條上對是否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故原告黃某衛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證據不力,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侯某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侯某克、黃某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歸還原告黃某衛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被告黃某軍負連帶還款責任。
二、駁回原告黃某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0元,由原告黃某衛負擔50元,被告侯某克、黃某丹負擔24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遵守。否則,本院將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
審 判 長 丁慧麗
審 判 員 曹惠霞
人民陪審員 賈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白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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