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318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襄民初字第1318號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2月22日生,漢族。
被告:彭某某,男,1945年9月14日生,漢族。
本院在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彭某某排除妨害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李某某申請撤訴,自愿合法,本院予以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 歡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牛應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