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刑初字第56號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源刑初字第56號
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陰陽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韓志剛,河南永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漯源檢刑訴(2015)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韓志剛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裝載水泥的豫L-E2922號輕型自卸貨車沿S24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漯河市源匯區陰陽趙鄉陰西村敬老院門前時,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某相撞,造成劉某某被碾壓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某系鈍性外力作用于身體多處致多臟器損傷而死亡。經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劉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家屬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公訴機關提供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節,請求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王某某主觀惡性小,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其家屬的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裝載水泥的豫L-E2922號輕型自卸貨車沿S24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漯河市源匯區陰陽趙鄉陰西村敬老院門前時,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某相撞,造成劉某某被碾壓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劉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并留在現場等候交警,并向交警如實供述上述罪行。案發后王某某向被害人家屬賠償人民幣3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等。證實案發情況及王某某報警并自動歸案的事實。
2.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證實王某某基本身份信息。王某某有駕駛資格,肇事車輛豫LE2922輕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為王某某,該車整備質量為2700KG,核定載質量為1600KG。
3.車輛稱重過磅單稱重、情況說明。證實經稱重,肇事車整車總量為18240KG。屬嚴重超載。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嚴重超載、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主要責任,被害人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次要責任。
5.調解記錄、調解書、賠償憑證、諒解書。證實王某某通過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3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6.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1月21日早上其乘坐王某某的車至陰陽趙鄉西時,聽見王某某鳴了聲喇叭,車前方有個老頭跑著過馬路,聽見砰的一聲,車撞上了老頭,王某某踩著剎車停的車。王某某拿出電話撥打110報警。
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對指控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8、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事故案發現場情況。
9、鑒定意見。(順)公(刑)鑒(法醫)字(2015)32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的意見為劉某某系鈍性外力作用于身體多處致多臟器損傷而死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歸案后確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判長 李友峰
審判員 陳 曉
審判員 劉亞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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